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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10-26 16:14   

宁建(城)发〔2017〕5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彭阳县城市管理局:

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做好2017-2018年采暖季供热工作,决定开展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统筹协调、多方联动,突出效果、标本兼制,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制约城市供热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抓好供热前期准备、遗留问题处理、供用热双方矛盾化解等方面工作,强化运营监管,全区城市供热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明显提升,供热企业(单位)和热用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任务

突出治理十个方面问题:

(一)供热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工作滞后,影响供热工作顺利进行的;

(二)供热物资准备不充分,设施检修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正常供热的;

(三)供热遗留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纠纷未得到有效化解等影供热正常进行的;

(四)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要求,拆除供热燃煤小锅炉的;

(五)不能严格按照我厅印发的《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供热实施细则(修订)》,办理热用户停暖和恢复供热手续的;

(六)不落实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擅自推迟供热和提前停止供热的;

(七)没有开通或公开供热热线电话,电话不畅通,没有制定供热应急保障方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购置应急保障器材、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供热投诉、举报、报修电话反应处置缓慢的;

(八)无故中断供热、停止供热,供热抢修未告知热用户的;

(九)供热企业(单位)未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规定组织对居民室内温度进行检测的;

(十)供热热线、收费、维修等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行为不规范,以及存在“吃、拿、卡、要”及刁难用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阶段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供热准备阶段(9月中旬-10月31日)
  召开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并采取发放意见征求表、召开座谈会、网上征询意见和建议、走访服务对象等形式调查摸底,认真查找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分类建立工作台账,逐个研究对策提出整改解决措施。本阶段要突出抓好供热工程建设及老旧管网改造、往年供热遗留问题和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热源调整替换、供热设施检查维修、物资准备、应急保障等重点问题的整治,保障2017-2018年采暖季供热工作顺利进行。

  (二)供热实施阶段(11月1日-2018年3月31日)
  本阶段要以发现问题及时、情况掌握准确、处理问题迅速、服务态度端正、供热质量优秀为工作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广开信息采集渠道,综合掌握各类供热保障信息,突出热线值班、应急处置、质量提升、服务保障等重点内容,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供热投诉、举报、报修等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上。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并指导供热企业(单位)解决供热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供热企业(单位)不作为导致供热质量下降,引起群体性上访及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供热企业(单位)在处理解决问题的同时,要及时分析和总结经验,做好资料存档和工作记录等工作,不断提高供热保障水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4月1日-5月31日)
  供热结束后,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要对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分析梳理,对供热突出问题的治理认真总结归纳,形成比较完整的总结报告。供热企业(单位)的总结报告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存档,各地供热主管部门的专项治理总结于2018年6月10前报我厅城市建设处。同时,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所辖供热企业(单位)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按要求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我厅城市建设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也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供热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人民群众安全的大局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紧迫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准备,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把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广大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企业(单位)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抽调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层层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严肃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追究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搞形式走过场的相关责任人,对拒不纠正或因不作为导致发生大面积停暖引起社会恐慌和群体性上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调动广大市民参与积极性,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查、督导、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准确掌握供热企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其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及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或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专项治理成效不突出的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请各地2017年10月20日前将2017—2018年采暖期城市供热准备情况和《市、县2017—2018年采暖期城市供热责任人联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人:王全超

   话:0951-5043756

电子信箱:nxjstwqc@163.com

附件:2017—2018年采暖期城市供热责任人联系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县2017—2018年采暖期城市供热责任人联系表

 

单位:(盖章)

(供热主管部门)主管领导

(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

(供热单位或企业)负责人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机号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机号

电子信箱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机号

 

说明:1、如果本市、县供热单位或企业较多,供热单位或企业负责人可附后说明。2、供热期间,以上所报人员必须24小时手机开机,保持通信畅通,如因工作关系对人员进行调整,要及时补充,并重新报送。

上一条:关于开展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第一阶段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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