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议定点场所,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由自治区财政厅作为采购人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框架协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框架协议和实际情况,在中标范围内选择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协商签订会议服务合同,并按不高于中标价格支付会议费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四条会议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议价格的确定以及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等。
第五条会议定点场所招标及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第六条自治区本级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职 责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二)组织自治区本级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确定自治区本级会议定点场所;
(三)公布定点会议场所及收费标准;
(四)负责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考核评价和处理投诉等工作;
(五)负责对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指导会议定点场所注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在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定点会议场所范围内,选择服务会议场所。
(二) 与定点会议场所签订会议服务合同。
(三) 按照会议会期、规模、开支标准等提出经费预算并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中。
(四) 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九条会议定点场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承诺;
(二)严格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并在招标确定的价格内向党政机关提供优惠的合同价格;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四)与党政机关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并在招标确定的服务项目内提供服务;
(五)按规定给党政机关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第十二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控制价格,按照不高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招标服务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
第十五条 招标服务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议定点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招标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不在规定的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的;
(七)违反招标服务内容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