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进入欧洲版365体育投注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财务 >> 政策文件 >> 正文
政策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12-08 14:58   

根据《欧洲版365体育投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厅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坚持节约高效、方便工作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车改后公务用车保障

第一条坚持“有利节约、有利工作、有利廉政、有利稳定”的改革目标,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科学制定总体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节支率不应低于7%。

第二条改革后,在保障区域内(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银川市三区”)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银川市三区以外公务活动,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按照修订后的差旅费管理办法领取驻在地至目的地间的交通费(点对点定额费用)和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的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下列情况可申请特殊公务用车保障。

(一)厅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等突发性事件处理用车。

(二)上级领导机关对住建行业调研、检查、考评等现场察看必要的工作用车。

(三)由我厅牵头、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业务工作必要的工作用车。

(四)外省(区、市)兄弟单位、业务合作单位来宁考察、调研等必要的工作用车。

(五)由我厅召开或承办的全国性或全区性会议观摩、参观等用车。

(六)厅机关各处室(3人以上)组织对各市县(区)进行工作检查、验收、考评等公务用车。

(七)紧急会议或因特殊原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应急公务用车。

第四条老干部用车按车改前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殊公务用车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一)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申请社会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由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车辆申请单(见附件1);申请执法专用车辆保障车的,填写执法专用车辆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有关会议、调研、考察、检查、考评、观摩、参观等通知文件,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

三区之内机要通信、应急公务活动,一般情况使用厅属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车,用车处室应填写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车辆派车单(见附件2),向计划财务处申请派车。

(二) 用车审核。厅计划财务处车管负责人按照保障范围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厅机关服务中心派车。

(三) 应急通信、应对突发事件用车,由于时间紧张来不及履行用车审核的,于用车后的2日内补办相关用车申请、审核手续。

(四)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情况登记,保留原始申请材料并做好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租用社会车辆时,司机的食宿费用由所在公司保障。

公务交通补贴核发管理

第七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核拨管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5〕1036号),核发我厅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发放范围:厅机关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人员)。

第九条补贴标准:正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75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8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90元,科员及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30元。

第十条厅机关发生增人、减人及职务变化等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人社部门审核,经人社部门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比例照现行津补贴变更追加方式执行。

(一)调入人员、公务员考录、转业军人等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由我厅在办理新增人员手续时一并办理。

(二)在职人员发生职务、职级变动的,在办理职务、职级变动手续时一并办理公务交通补贴变动事宜。

(三)在职人员在办理退休金发放手续时,一并办理停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相关事宜。

(四)调出人员及自然减员的,由我厅办理工资账户注销手续时一并办理停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要严格公务交通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在参改范围内按照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数量和职级测算补贴数额,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补贴标准及扩大补贴范围。

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司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协作,遵守纪律,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熟悉车辆技术性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车辆清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行车安全、正点、无事故。

第十三条车辆应当集中管理,统一审批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维修保养成本。严格落实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除执行特殊任务外,车辆应当执行回单位存放及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厅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车辆的检审验、油料、保险、配件的购买、领用发放和维修等工作。

第十四条司机应严格按公务用车派车单出车,车辆外出返回后必须及时归位并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在工作时间内,司机须在车队待命,有事向车队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外出,每晚车辆应停放在机关院内。

第十五条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违章、闯红灯等造成经济处罚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司机出车费保障区域内按车次计算,保障区域外按里程计算。司机在次月5日前,应将完备手续的公务用车派车单交车队负责人,以便统一结算,否则不计发当月出车费。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进行监督。

此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

关闭